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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研討會第一天 Symposium Day1

2018/10/03 (Wed.)

【分組討論1、如何建構符合使用者需求的職業重建及就業服務模式:各組討論結果】

【職業重建服務對象的需求】
 

  1. 人的需求難以切割,有些需求與就業有關但受限於服務體制框架而被切割,例如:社區獨立生活、自我照顧與健康管理、親職教育等。​
     

  2. 家庭支持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穩定就業是很重要的因素,但目前對家長的宣導仍待加強,例如身心障礙者從求職、初入職場、適應職場的各種支持需求、對雇主應抱持什麼樣的期待較為合宜、如何與雇主建立合適的互動關係等,都是家長需要知道且可能也要扮演重要的陪伴者的角色。
     

  3. 伴隨著就業而衍生的人際交往、休閒娛樂、財務管理與儲蓄、甚至更長期的轉職或生涯規劃等相關能力,都是目前服務過程中觀察到有其重要性但容易被忽略或難以支持的項目。
     

  4. 許多在校學生對在地就業市場職缺或職業世界認識有限,學校能提供的往往侷限於校內有進行訓練的職種,且高度集中於特定幾類(如烘焙、洗車、餐飲等),學校教師也都能體認:學生對職業世界的認識、拓展眼界、引導其自我決定等最好是在學校階段就盡早著手養成。只是似乎需要投入更多的資源、或強化教育端和勞政端的合作與連結,才可能突破目前教育端資源的限制。
     

  5. 關於大專校院心智障礙學生的軟技能訓練不能等到學生畢業那一年才做,可能要提前從大三就開始準備,或引進具體的就業轉銜準備課程或方案。
     

  6. 對於教育端與職業重建端的就業轉銜議題,除了資料轉銜之外,學用落差的現象亦值得關注,例如:職業養成教育的訓練內容、人際溝通或自我管理能力等軟技能的養成、就業意識的培養等,應再盤點學校系統與勞政系統之間各自還有哪些計畫或方案可以提早協助即將進入就業市場的身心障礙學生做好準備。
     

  7. 職場適應、培養人際互動能力、交通能力訓練、問題解決能力的培養,這些需求應該都是心智障礙者在接受職業重建歷程應該提供支持的項目。
     

  8. 個案表達個人需求的能力與自我倡議有關,在職場中如何適當的向主管或同事表達自己各種面向的需求(如人際社交、情緒調適、健康狀況、遭遇困難等)是需要教導的,不當的表達或行為表現往往是造成無法穩定就業的遠因,然而目前的職業重建服務或職前準備階段較少有系統的教導個案這些能力,經常到了職場發生問題時才來解決。
     

  9. 關於交通議題:常見個案並不是缺乏交通能力或無法訓練,而是部分鄉鎮區域交通資源不足,例如公車班次一天僅有早晚兩班、甚至原本就缺乏復康巴士,而目前社區居住方案亦未廣設,無法讓偏遠地區的身心障礙工作者就近住宿,這些都構成不利於就業的條件而有待解決。
     

  10. 探討需求時應留意,需求有四種層面:個案直接表達出來的需求(如訴求一份工作機會)、經過專家評估判斷的需求(如需提升人際互動技巧)、個案與服務提供者雙方共識形成的需求(為了成功達到穩定就業的目標因此必須循序漸進訓練人際應對技巧),及體制本身提供的需求項目(如職前準備團體、支持性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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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業服務端,如何提供適合的職業重建服務以符合服務對象的需求】

  1. 與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的支持需求甚多,並不是由單一的服務體系可以完全滿足,例如家庭方面的支持需求等。而在公部門本身跨部會之間要進行資源整合的挑戰也很大,反而是委辦的民間機構在資源整合方面作得比較全面且有彈性。
     

  2. 專業人員雖能評估個案的全面需求,但政府的經費卻因補助來源而被切割,補助經費時也多與該部門設定的支持範圍與績效綁定,如此的補助方式導致無法藉由單ㄧ服務滿足個案的整體需求,當發現個案具有職前準備或其他需求時,勞政經費卻因為與就業無直接相關而無法支持,機購或單位只能自籌辦理,也因此限制服務供給的可能性。建議政府應檢討政策的規劃,以身障者全人復健的觀點來進行整體規劃服務,並且放寬經費補助的標準。
     

  3. 個案來職業重建服務的需求就是找工作,但要達到長久穩定工作的目標則需要透過全面的長期支持,職重服務僅是其中一環,還需透過與其他單位用團隊的方式來做到共同支持,不然若只是從個案單一需求就提供服務(例如:有心理議題就提供心理諮商),要看到個案的改變是不容易的,且其改變的動機也不容易被激勵,反而會造成無效服務;久而久之導致職重專業人員在績效要求下,會挑選好服務的個案來提供服務。
     

  4. 有時候是個案工作能力OK,反而是其他面向的需求在拉扯使其無法穩定就業。當個案浮現這些不同面向的支持需求時,亟需跨領域的資源連結與整合才能處理,不能只是檢討職業重建專業人員;反過來說,當眾人花費許多心力處理個案的多元需求使其穩定就業時,目前從成果來看卻也只有就業率+1而無法呈現更多成效指標。
     

  5. 在第一線工作常發現實務工作者很難跨部會合作,有些醫療、社政相關的資源並沒有正式的轉介管道,建議中央可以多重視此部分,促進各部會所屬服務資源單位能夠相互合作。
     

  6. 實務上發現不同專業領域的工作人員流動率也高、經常業務輪調或交接不完全,即使已經宣導過、已經建立轉介流程或合作關係,遇到這種情況職業重建專業人員還是得對相同的資源單位或服務體系再三宣導。
     

  7. 在講求推動專業化服務、各部門整合的同時,或許也應該討論專業人員的「幸福感」,如果無法在這個領域保有初衷以及保有更多被支持的力量,那麼有朝一日在能量耗竭下也無法提供身心障礙者更適切的服務。
     

  8. 教育端、生活重建端各自有其服務的階段性目標要達成,但其學生或服務對象達成這些目標後,卻不見得符合職業重建端的標準。因此可能要思考如何引導三方設定相同的標準、或一致以就業為導向來設計服務內容,才能有效發揮跨部門合作的效益。
     

  9. 實務上常見到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支持者擔憂就業後會影響到現有福利補助,而影響外出就業的意願。社會救助法中雖提及縣市政府應針對受生活扶助對象辦理階段式脫離貧窮之措施,但實務上從接受社會福利到獲得就業的整合仍不足,政府應該有跨部門的就業方案或計畫以協助這群有就業意願但領有補助的身障者及身障者家庭,從接受社會扶助走向充分就業。
     

  10. 對於討論大綱提到的社區生活與職業重建聯合服務的概念頗為期待,或許有助於改善社區資源中心/成人個管中心(社政體系)與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支持性就業服務(勞政體系)之間的轉介溝通與資源連結議題,但公部門跨領域整合確實有其難處,若是由民間機構同時接受兩種體系的委辦方案再來整合執行,則成功機率相對可能較高。
     

  11. 建議以全人服務觀點依據身心障礙者的需求為出發點考量,設立單一窗口協助服務提供,但要涉及的跨部門太多,擔心淪為各部門的角力。
     

  12. 「是否達成就業」只是職業重建目前認定的績效結果,若從促進身心障礙 者參與就業活動的觀點來看,對於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未達的身心障礙者,能否增設更貼近真實職場活動的方案,例如:社區的志願服務、一般職場見習方案,或是中途職場方案等,來協助這群能力尚未達到要求的身心障礙者也有機會可以參與工作活動、提升工作所需的基本能力。
     

  13. 實務上欠缺職前準備服務資源而只能將個案派案支持性就業端,往往是造成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與支持性就業服務之間關係緊張的因素之一,若能建立一種長期性/常態性的職前準備服務方案,或許有助於雙方的潤滑與溝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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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主雇用端,如何協助雇主雇用適合的員工,並且讓身心障礙者實現職涯目標】
 

  1. 民間單位能開發的多是零星的工作,難以打進大企業,且目前也缺少適切的產業分析,就服員只能從自行經驗出發進行開發,難以跟上企業型態轉換的腳步。建議政府應帶頭開發大型企業,透過政府與企業的合作並搭配獎勵措施,沿著產業鍊或供應鍊開發帶狀的工作產線就業機會,才能有效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
     

  2. 目前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投入的經費高,但在就業方面的成效似乎有限。若有訓用落差情形,應再檢討職業訓練內容與實際職場用人需求的落差。另一方面,實務經驗中發現部分中小企業雇主可能本身也無法清楚的說明需要僱用什麼樣的人才,這方面或許要透過專人進行訪談與工作分析才能協助雇主具體歸納出來。
     

  3. 除了提供進入職場後的身心障礙員工穩定就業服務之外,也應該要有針對雇主提供的支持服務,例如:教育雇主與同事認識與了解身心障礙者的特性與需求、如何與身心障礙員工相處或提供協助等。
     

  4. 就業市場環境逐漸走向科技化、自動化,非技術性的基層勞工越來越被取代,也衝擊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但若從產業供應鏈的角度來思考整個就業市場供需,還是會有身心障礙者可從事的技術性或非技術性的就業機會存在。
     

  5. 部分重度障礙者確實適合從事重複性高的非技術性工作,在產業轉型或自動化之際,建議聚焦找出這些轉型後留下的重複性工作職缺,並透過工作分析、職務再設計或科技輔具等方式,協助重度障礙者就業安置。
     

  6. 美國的客製化就業因為與產業結合,其產業分析非常精準,因此在進化客製化就業服務時就很好預估,但目前我國試辦的客製化就業仍是放在學術研究階段,加上我國缺少精密的產業分析,學術單位很難快速抓到產業的要求,因此仍在繼續研究如何變成能本土化的實施方式。
     

  7. 就服員進行就業機會開發時,應避免尋找「正在消失」或「即將消失」的工作職種,否則長久而言不利於身心障礙勞工的職涯發展。
     

  8. 應有系統的從生活中培養身心障礙者對職業世界的認識與對職業生涯的想像,只憑口耳相傳仍然不足以協助其認識職場及就業生活的各種樣貌,而這些認識與想像卻是個人進行職涯規劃與發展的基礎。挑戰在於:職業重 建專業人員本身對於其他各種職業世界的認識也有限,即使專業人員有心想要了解特定職業,也不見得會比該職業領域裡的雇主來得熟悉業界生態;因此不論是在學校階段或在職業重建體系,應持續導入產學合作或連結雇主資源,以持續協助身心障礙者增進對不同職業世界的認識。
     

  9. 關於增進身心障礙者覺察自己想望的策略:
    (1) 多方會談的建立:多方會談能夠協助職重專業人員與服務對象的關係建立,一旦關係建立才有助於服務對象的開放度,在需求覺察與探索的部分願意有多些分享和嘗試。
    (2) 職業探索服務的落實:提供類似職涯探索、職場體驗讓服務對象透過實做來認識職業,進一步感受這是否是自己想要的,才有助於覺察的提升。
    (3) 提升職管員對資源的掌握度:目前職重端可以使用協助服務對象覺察的服務有許多,但前提都在於最前端的職管員是否熟悉資源使用,以及是否能夠妥善運用。
    (4) 連結個別化訓練服務:個別化訓練服務是一個很好的體驗建構,但要倚賴職重專業人員審慎的評估使用。
    (5) 自立生活團體的辦理:目前機構非以就業前、後團體,而是以辦理自立生活團體的形式,協助建構學員間彼此互助、生活支持的概念,結果發現反而學員的就業穩定度提升;但這樣的團體並非勞政的方案,因此跨局處的合作整理非常重要。
     

  10. 無法落實上述「增進身心障礙者覺察自己的想望」的原因:
    (1) 績效導向:職管被要求派案率、開結案率,服務時程都必須被有效率管控,因此反而與同盟關係建立、職涯探索服務推動的理念相牴觸。
    (2) 學校缺乏探索與技能養成:目前雖然不斷提倡轉銜的落實與推動,但實際上學校應該要盡到的技能培訓和職涯探索卻一直不太樂觀(學校老師不一定具備該能力、或不一定重視該層面),導致服務對象進入職業重建之後才開始接受許多的職前準備方案,但是職重服務遇到的限制是無法像學校一樣有這麼長的時間、跟一個結構化的環境來提供探索與體驗,因此增進覺察有其難度。
    (3) 家長導向的服務模式:許多時候會面臨家長說了算,即便想要多花時間服務對象晤談,他們也會因為家長的涉入與期待來調整自己的想望。
    (4) 專業人員導向的服務模式:有的專業人員會因為自己從事的資歷較久便以自己的經驗做判斷與歸類來要求服務對象「配合」,因此想望的這件事似乎僅是表面工夫。
     

  11. 建議學術界透過研究找出比較具有實證支持且本土化的身心障礙者職涯探索或職涯諮商模式,以便實務界參採。
     

【外國學者回應】

Dr. Nicholas Buys回饋表示:​

  1. 身心障礙者的職涯發展如同一般人一樣,不能期待人們一輩子就只從事同一份工作,因此在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安置之外,也要協助他們管理自己的職涯,也就是要一併教導職涯規劃技巧,這些技巧和自我決策技巧一樣,都是身心障礙者終身受用的。
     

  2. 確實身心障礙者失業未必是工作技能方面的問題,有時也跟其他人際互動、工作行為等面向的問題有關,因此職業重建服務不會只著重在技能訓練上,還會包含其他面向的輔導或訓練,而全人觀點在身心障礙者的重建(Rehabilitation)是不容質疑的核心觀點。
     

  3.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或職業重建領域應對產業及雇主需求端多一些了解,例如:產業變遷的趨勢、雇主怎麼看待僱用身心障礙員工、雇主如何做出僱用決定…等。
     

  4. 從強制安置兒童照護(forced care children)的經驗發現,這些兒童由於成長經驗難以建立家長的角色模範,反而造成轉銜困難,因此對身心障礙青年而言,應及早建立職涯認同/職涯定向(career identity)。
     

Dr. David Strauser回饋表示:

  1. 全人觀點(holistic perspective)是職業重建的核心理念,而美國的復健諮商師也一樣無法承擔服務對象所有的支持需求,但復健諮商師被期待必須能夠辨別出這些需求,並適時連結或轉介相關服務資源,同時復健諮商師本身也要清楚意識到:向外連結資源之際,自己同時也是其他體系服務人員所欲連結的資源之一。
     

  2. 復健諮商師一方面是最了解身心障礙者職涯議題的專家,一方面也需與身心障礙者其他面向議題的專家交流與學習,以提供整合式的服務模式。
     

  3. 認同職業重建體系應加強對產業與雇主的了解,應從目前較偏向人力供給端(supply side)、聚焦於身心障礙求職者的服務模式端,擺回偏向人力需求端(demand side)、聚焦於雇主需求端的服務模式。
     

  4. 目前雖然各國可說是已經同在一個全球經濟市場中,但其實不同國家之間在地的就業與勞動市場仍有差異,因此發展歷程相似或鄰近的國家應可持續互相交流、經驗分享,參考他國在身心障礙者就業領域的作法以有效解決各國所面臨的發展議題。
     

Dr. Woon Hwan Na回饋表示:

  1. 由這些分享可知,各國的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或職業重建服務體系中,不論國家、文化其實都面臨著相似的議題,韓國和臺灣的身心障礙者和專業人員所面臨的挑戰也很相近,後續期待能有更多經驗交流。
     

  2. 承上,各國的政策制訂者在服務體系中扮演著關鍵的角色,他們必須要了解在地面臨的現況與各國議題的異同,從中制訂符合在地情形的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或職業重建相關政策,例如重度障礙者的就業安置需求與服務模式,雖然國際之間可能有共識或原則,但在不同國家可能要發展出不同的作法。
     

  3. 在韓國,定額進用制度與反歧視法案二者之間並非兩套獨立或互相競爭的制度,而是兩種政策以互相搭配、協同的概念在運作,且雙方具有一致的最終目標:為身心障礙者創造平等的參與就業機會。
     

1071003(61) 下午分組討論第3組(黃宜君教授主持) DSC0471.j
1071003(79) 綜合討論(澳洲格里菲斯大學Dr.NicholasBuys
1071003(83) 下午綜合討論(美國學者Dr.DavidStrauser回

【主辦單位-王敏行教授分享10/2下午會前國際論壇討論內容】
 

  1. 勞動力與非勞動力的定義在不同國家是否一致;臺灣的定義方式是否可能會將部分因故未能求職的潛在服務對象(如住院、長期失業、怯志工作者…等)歸為非勞動力?
     

  2. 定額進用政策經歷了前20年的進展,目前似乎已經來到一個漸趨飽和的階段,它雖然有一定的促進就業效果,但不可否認的是(如同CRPD審查委員提及的)可能有另外引起歧視的負面效應。或許要再考慮像韓國一樣,定額進用政策還要配搭「障礙意識教育」,透過宣導政策讓企業雇主、職場同事、甚至是一般民眾都能的障礙理解與接納,促成全面的改變。
     

  3. 臺灣的企業以中小企業為主,絕大多數未足額進用廠商只是缺額1位身障員工,然而特例子公司似乎較適用於大型的企業體。故如何思考調整特例子公司政策、或轉向鼓勵社會企業政策等等,仍須研議。
     

  4. CRPD審查後對庇護性就業服務的衝擊,是目前亟需研議的議題。但不論是轉型、退場、或者與其他資源單位的銜接,政府或許要對此提出一些大方向的規劃,並且亟需跨部會的協調整合。
     

  5. 若只是窄化地用「就業率」來看職業重建服務的成效,則或許可以通盤分析各項就業促進政策(不只看職業重建系統中的身障職訓、支持性就服、庇護性就服等計畫,也應一併分析其他就促工具--如超額進用獎勵、僱用獎助、職場學習與再適應等)的成本效益,作為政策推動的參考。或許與之相比,職重服務的成本效益未必比較差。
     

  6. 面對急速變化的就業市場、產業外移與轉型等趨勢,我們是否協助身障者往「未來的就業市場」做準備?
     

  7. 我們似乎需要有一個系統性的宣導措施,來向社會大眾說明職業重建服務的內涵與理原則,以便化解其他專業人員(如特教、社政等)甚至家長們對職重服務的迷思。

1071003(68) 下午綜合討論(王敏行教授分享1002會前國際論壇內容-1

【綜合討論1、提問與交流】

問題1.職業重建服務確實不能包山包海,想請教國外是否有更好的整合式服務模式可供參考?

答:

(1)美國確實透過實證研究已歸納出數種有效的服務模式,但這些實證研究與服務模式的推動有其前提:首先職業重建服務體系中的成員一定要對新的服務模式保持著開放的心態,願意去嘗試參與相關研究試辦或實際運作,再者,聯邦政府必須與州政府職業重建服務窗口(DVR)、社區復健服務提供者(CRPs)或民間機構密切聯繫、共同合作,才能了解實務現況與發掘需求,第三,學術單位與社區復健服務提供單位也要建立密切的互動關係,才能共同發展出創新的服務模式。

(2)承上,有一個比較建設性的觀點是:停止指責或期待他人要做些什麼、而自己必須先做些什麼,透過主動參與其中,才有可能創造改變。
 

問題2.關於雇主端的認識與服務,應如何促進職業重建專業人員(例如就服員)對產業結構或產業變遷趨勢的了解?如何協助雇主建構友善的職場?

答:

職業重建專業人員一定要出門拜訪雇主、增加與雇主的互動或接觸機會,才能逐漸了解雇主及產業的現況與需求,因此復健諮商師或就業服務人員也被期待要能到職場與雇主及個案一同工作,以了解職場生態與文化。
 

問題3.如何由下而上促成政策的規劃或修訂?如何量測或改善相關法規政策的效果?

答:
(1)澳洲經驗顯示,政策制訂者一定要先參與討論,才有可能有後續的政策調整或制訂,但實務工作者必須知道,政府的參與動機各有不同,尤其會受到不同的民意代表或守門人(stakeholder)的影響。專業社群的參與也很重要,就像臺灣的職業重建專業協會主動的參與或辦理相關研討會一樣。一方面政府部門必須要有管道了解現況與實務需求,一方面當政府部門有動機參與討論或諮詢意見時,專業社群應做好回應意見或提供具體建議的準備。

(2)韓國經驗則是政策制訂者、守門人、民間機構團體、專業社群、雇主代表、身心障礙者代表必須要一同參與政策的討論過程,才能形成有效的政策。

(3)方案評估是一種量測成效的方法,也可被用在相關法規政策成效的量測上,但也還有其他不同的方法可以針對政策效果進行測量或比較。
 

問題4.臺灣已經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立法,想請問各國反歧視法案的推動,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或職業重建服務有何影響?

答:
(1)美國經驗指出,在民主社會中,立法固然重要,但擁護立法、參與立法過程的討論、法案規定的落實也非常重要,因此反歧視法案並不是只有宣示性的功能,更重要的是立法後的落實情形的監控與回報。

(2)反歧視法案對於韓國來說也是很新的法規,即使在立法過程邀集利害關係人一同參與討論,在立法之後仍然遭遇很多雇主的抱怨或申訴,甚至也曾引發法律糾紛,但對政府來說這些規定涉及基本人權,仍然應該持續推動落實。
 

問題5.澳洲的障礙者就業服務不論是非營利組織或營利單位皆可承接,好奇澳洲政府對於承接公益性質社會服務(如障礙者就業服務)的營利單位有何規定或約束?針對非營利組織或營利單位的評鑑方式有無差異?

答:
(1)澳洲政府為了在推動就業服務產業化的同時維護服務對象的權益,所有參與投標的單位不論營利或非營利,都必須要符合障礙者就業服務的共通標準,代表所有的障礙者就業服務單位都必須服從同一套服務身心障礙者的原則,一旦違反則會失去承接資格,確切地說,單位會無法請領服務費。

(2)在評鑑方式方面,所有的障礙者就業服務單位都是接受同一套星級評鑑制度,並無營利或非營利之分,而星級評鑑制度本身已明確地鼓勵並推動服務朝向長期就業成果推進,服務費級距的設計也是遵循同樣的原則,重點不在於服務單位的性質或背景,而在於最終服務的成果。
 

問題6.韓國已開始試辦客製化就業服務模式,若雇主提供的工作是客製化的全新職務,好奇專業人員如何說服服務對象願意從無到有嘗試這些職缺?

韓國客製化就業服務經驗中,透過與雇主協商開發出來的職缺,雖然經過客製化設計但並非全新的職務,通常是針對既有生產流程或既有職缺進行改良或微調,使從事該工作的身心障礙員工可以發揮產能,因此不太需要特意說服服務對象從事。
 

問題7.美國部分州政府對復健諮商師的資格鬆綁,對於專業人員的養成教育有何啟示?

答:

美國復健諮商師資格鬆綁主要反映的是人力資源供給的議題,問題在於目前美國復健諮商碩士畢業生的產出人數不足以回應實務用人的需要,因此各大學復健諮商所確實要有所警惕,並更重視各州職業重建服務窗口(DVR)的用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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