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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職業重建制度介紹

Updated: Sep 28, 2018

  • 美國與台灣制度相似之處

  1. 經費皆由中央政府依比例補助各地方政府:美國的身障職重業務(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Services)由聯邦政府教育部補助整體職業重建經費給各州政府(依比例補助,各州亦需自籌部分比例的預算)以辦理該州職業重建方案(statewide VR programs)。台灣目前的職業重建預算也是採取類似的方式,由中央政府補助並由地方政府依比例自籌經費辦理。

  2. 皆設置職業重建服務單一窗口:各州可自行決定由何局處負責職重業務(稱為Division of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簡稱DVR,有的州會再為視障或全盲者設立第二種DVR)、並設置身障職重服務單一窗口。基本上由公部門DVR聘用的職業復健諮商師(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Counselor, 簡稱VRC)扮演個案管理及服務資源控管的角色;再由與該部門簽約的民間機構透過接受派案或購買服務等管道提供職業重建服務,這些民間機構因為分布於社區,所以也稱為Community Rehabilitation Providers (CRPs)。台灣自2009年起於地方政府全面推動設立職業重建單一窗口,並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擔任個案管理及服務資源協調整合的角色。

  3. 直接服務多由民間機構提供:民間機構的服務能量強,除了身障職重服務單一窗口之外,直接服務皆由民間機構提供。當然,服務費用通常來自DVR。台灣也是如此。

  • 美國與台灣制度相異之處

  1. 美國由教育部統籌管理;台灣由勞動部統籌管理:美國的身障職重業務由聯邦政府教育部統籌管理,一般民眾就業業務則由聯邦政府勞工部統籌管理,原本的橫向整合有限,端看各州的制度如何設計。自從2014年WIOA法案通過後,各州的身障職重服務與一般民眾就業服務的部分績效與成果被規定必須整合,並向聯邦政府負責。台灣的身障職重業務與一般民眾就業業務則同屬於勞動部統籌管理,但雙邊服務分流的機制仍有待落實。

  2. 美國以中重度身障者為主要服務對象,並在開案前進行嚴謹的資格審查,台灣則在開案後進行比較完整的需求評估:美國的身障職重服務是設定以中重度身障者為主要服務對象,但因為美國沒有身障鑑定機制或身障證明,因此申請職重服務的第一關就是由DVR中的VRC執行服務資格審查評估(assessment for determination of eligibility)。VRC可以參考申請者過去在其他系統接受服務的紀錄、評估報告或醫療診斷等既有資訊或VRC自身的評估觀察訊息來進行審查,但審查必須在60天內完成並回覆申請者。台灣雖然有身障鑑定/需求評估機制及身心障礙證明,但職重支持需求並未與身障需求評估機制有效整合,服務申請者除了在開案審查階段要經過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初步評估,確定開案後的評估階段,仍需經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或轉介職業輔導評量員)執行需求評估。

  3. 美國申請者需排隊等候服務;台灣則採零拒絕原則:由於申請者眾,VRC通常還要依據優先服務順序(Order of Selection)來進行排序,排在前面者優先開案接受服務,否則就進入開案等候名單(waiting list)。這跟台灣近乎零拒絕的服務政策有很大的差異。

  4. 美國直接框定聯邦職重經費補助比例以推動就業轉銜服務方案;台灣則分別由不同部會統籌,並由地方政府進行跨局處協調:美國聯邦政府教育部由復健服務局(Rehabilitation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RSA)統籌管理身障職重業務,而它正好與統籌特殊教育業務的特殊教育計畫辦公室(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Programs)同屬於特殊教育暨重建服務辦公室(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OSERS)管轄。原本美國就重視身障者的教育到就業轉銜服務,自從2014年WIOA法案通過後,更規定聯邦補助給各州的職重經費中須有15%用於(符合或可能符合職重服務資格的身障學生)職前轉銜服務上。目前台灣的身障者生涯轉銜服務及教育轉銜服務仍然分屬於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統籌管理。

  5. 美國地廣而服務據點多;台灣地狹而服務據點少:各州內一般都會再依照行政區域(郡/縣/市)就近設置DVR辦公室,由於各州的區域面積規模通常比台灣還大,所以一個州裡面設置20-30個DVR辦公室是很常見的。儘管如此,如果申請者住在鄉下,要前往鄰近的DVR辦公室還是得移動相當長的距離才行。相較之下,台灣各地方政府的職重窗口服務據點數量就比較少,對部分偏鄉個案來說移動距離還是很長。

  6. 美國聯邦政府的職重資訊系統留存的是已結案資料;台灣的職重資訊系統則兼含服務過程紀錄與已結案資料:美國聯邦政府也有建置全國性的身障職重服務資訊系統(RSA-911資料庫)作為政策制定參考工具(各州DVR也有各自的服務資訊管理系統),但聯邦的資訊系統主要留存的是各州DVR已結案的成果數據,且是由各州DVR依會計年度整批上傳數據,並不像台灣的身障職重服務資訊管理系統還兼有管理服務過程與即時線上紀錄的功能。相對來說,美國聯邦政府的RSA-911資料庫功能單純,不含個人資料,且開放一般民眾上網查詢相關統計報表,也接受學術單位申請進行次級資料分析之用。當然,聯邦政府本身在進行績效評鑑時,也仰賴這套資料庫提供各州職業重建服務計畫的成效數據。

  7. 美國強調「實證導向」的職重服務模式;台灣則仍在起步:美國聯邦政府近年來越來越重視且持續推動實證導向的職重服務模式,且學術界研發能力也強,不論是由聯邦政府補助或由學術機構另案進行研究,一旦經實證研究建構服務模式後,聯邦政府便會積極主導(透過經費補助的類別)鼓勵各州實施該種服務方案。 相對來說,台灣在學術研究能量和實證導向服務模式方面還有努力空間。



整理:彰化師大復諮所碩一/林佩蓁、吳姿吟

校訂:中彰投區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林煒翔、曾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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